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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怎么降低增值税纳税风险(最全路径剖析)

    信息发布者:翟彦波
    2017-04-04 16:44:23   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超

    对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税务师既要审核原始抵扣凭证,又要结合有关账户审核,防止虚增进项税额多抵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核要点

    审核进项抵扣凭证,应结合“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账户进行。

    (1)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

    税务师审核要点包括:

    ①审核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首先审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然后审查票面开具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税务登记号是否准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是否相符。

    ②审核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抵扣联而无发票联或者只有发票联而无抵扣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审核纳税人购进货物是否与购货方的生产、经营相关。一是核对生产经营范围;二是核对“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防止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营改增”进程相吻合。

    税务师审核要点包括:

    ①结合运输费用种类、开具时间和运输企业的区等因素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扣税凭证的合法、合理性。纳税人取得不同时期开具运输费用的扣税凭证种类是不同的。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公路和内河运输的扣税凭证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的扣税凭证是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的扣税凭证是管道运输发票;海洋运输的扣税凭证是海洋运输发票;铁路运输的扣税凭证是铁路运输发票,这些扣税凭证记载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是依据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确定,而且在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时,运输费用金额仅限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随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接受“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为运输企业自行开具(或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货物运输的扣税凭证是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7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费用(除铁路运输外)扣税凭证,要区分运输企业所在地是否“营改增”,已纳入“营改增”的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纳入“营改增”的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仍是原有的各类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全国范围开展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后开具的所有地区运输费用(除铁路运输外)扣税凭证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曰后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的扣税凭证也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审核运输费用扣税凭证时,应根据运输费用有关凭证的开具时间、运输企业所处地区和运输费用种类,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是否与“营改增”试点时间相符合,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核纳税人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或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时的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是通过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自行计算确定,应审核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进项税额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也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

    ③审核纳税人运输对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有无将为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免税项目及采取简单计税法的购进或销售货物运输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④审核纳税人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虚开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是否出现只有运输费用结1:单据,没有相应的资金结算或没有销售、购进或生产经营过程需要运输的货物的情况。

    ⑤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符合经营常规。结合企业销售或购进的货物种类、区域、规模与采取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总量进行比较分析,审核有无异常情况。

    三、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税务师审核要点:

    ①审核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时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据的真实性。即:原件的唯一性,企业名称的准确性。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②审核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重点追踪进口货物的流向,若无库存,是否已做销售申报纳税。

    ③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继续参与稽核比对。

    ④审核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时,是否已经从税务机关取得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税务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信息,份数、金额和税额是否一致;已经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在取得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有无逾期未申报抵扣情况。

    四、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税务师审核要点:

    ①审核企业的收购凭证。将税务部门出售的收购凭证领购簿与使用的收购凭证对照检查,审核其使用的收购凭证是否合法。

    ②审核企业收购凭证的汇总数和收购实物数。审核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免税农业产品,是否向规定的对象收购,是否按规定的价格依据计算抵扣税额。

    ③审核企业计算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与有关资金和往来账户。若只有开具的凭证而无相应的资金运动负债产生,以及虽有资金运动或负债产生但内容不一致、数额不相符的,则重点查实抵扣的真实性。

    ④审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计算进项税额的农产品买价和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

    ⑤审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注明税额申报作为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仍以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取得代扣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

    税务师审核要点:

    ①审核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是否按税收政策或税收协定可以免征或豁免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代理人扣缴还是纳税人扣缴;扣缴的税款是否准确计算;扣缴的税款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解缴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

    ②申报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税收缴款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与相关资料之间能否印证相符。

    六、对进货退出、服务中止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税务师审核要点:

    ①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存根联,审查纳税人留存的“通知单”,看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通知单”,如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通知单”,证明纳税人有将已收回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额的可能。

    ②对照“通知单”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审核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查明纳税人发生材料退货后,其进项税额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或所扣减的进项税额是否小于“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额。

    ③依据纳税人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开具时间,审查退货或索取折让的纳税人,是否有延期扣减进项税额的现象。

    2.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核要点

    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的问题,不仅要从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上进行审核,而且还要审核有无扩大结转、计提进项税额范围的问题。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

    当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改变用途时,应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人相应的账户中去。因此,对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审核在结转材料和商品销售成本的同时,是否作了转出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3)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对上述项目除了注意审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外,还要注意审核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依据是否正确,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一致。

    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并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I +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代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代扣有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上述情况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对取得返还资金所涉及进项税额的审核,应从经营主体、经营业务、经营形式、结算方式、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合作方式及关联情况全面分析,并结合购货方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对照判别。其在财务上的审核要点如下:

    (1)审核“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将因购买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列入该账户核算,特别是“代销手续费”,是否符合代销的条件。

    (2)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该收入的性质及取得该收入的原因。

    (3)审核“投资收益”“本年利润”账户,分析是否未向销售方投资或未与销售方联营协作而以投资收益或联营分利的名义分解利润。

    (4)审核“应付账款”账户明细账,若购货方与供货方始终保持业务往来,而购货方应付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要进一步分析原因:若应付账款余额被核销,需了解核销的原因,销售方对此债权是否也予以核销,而让购货方取得了除实物形式以外的返还利润。

    (5)审核“银行存款”“现金”等贷方发生额与购货发票票面所载金额的差额,对照购、销双方的结算清单,确定应结算与实际结算货款的差额,分析差额部分,是否有代扣广告费、促销费、管理费等问题。

    (6)审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了解“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某一会计期间大幅度减少的原因,是否向销售方转移费用支出。对个别特殊企业如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审查其经销机构的费用来源、费用支出及核算是如何操作的。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核要点

    (1)认证期限的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8月1日前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通过远程认证方式进行认证;是否取得认证相符的信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后,在规定的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2)申报稽核比对期限的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在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辅导斯管理的纳税人是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认证相符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是否在取得的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

    (3)申报抵扣期限的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或税务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非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认证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结算单据是否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或税务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逾期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的,造成的原因是否客观,能否提供证明客观原因的相关资料;是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认证、稽核比对是否相符。

    (5)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已认识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稽核比对相符或税务协查后允许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造成的原因是否客观,能否提供证明客观原因的相关资料;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

    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正确,重点是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部分的审核,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审核要点前面已作了介绍,这里重点阐述对增值税“应交税费”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表的审查。

    1、增值税“应交税费”明细账审核要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是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增值税的应缴、已缴情况而设置的。对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审核,应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各项核算内容及财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2)增值税是否做到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月税月清”,有无将本月欠税用下期进项税额抵顶、滞纳税款的问题。

    (3)有无多记“进项税额”,少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缴税金不实的问题。

    (4)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抵扣的税额是否在当期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增产品销售成本等。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税款是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计人金额是否与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规定的收费标准相符;抵扣增值税税额的设备是否是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有无将通用设备支付费用混入抵扣增值税额;抵扣的专用设备是否初次购买;全额抵扣增值税税额后的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支付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师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增值税账簿设置等情况,选择相应的审核方法:

    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较完善,会计核算水平较高,账簿设置较规范的纳税人,一般采用审阅法、复核法、抽样检查法等审核方法。具体来讲就是审阅检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各栏目记录,将账簿记载的各项指标与会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数据相核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相核对,检查有无差异。对调整账务、非正常业务账务、红字冲减账务应特别关注,查阅其记账凭证。同时抽样审核各类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较迅速、全面地发现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对于会计核算不规范或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账簿记录往往不能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应采用详查法,即审核每一笔经营业务情况,并可从销货发票、存货银行存款等方面,审核其纳税情况。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审核要点

    (1)本期销项税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检查内销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额。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根据“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算内容,计算其销项税额。

    (2)本期进项税额。应根据“原材料”“应付账款”“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计算确认纳税人的本期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对认证不相符和逾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填列到申报表中。

    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计算确认纳税人的本期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对认证不相符和逾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填列到申报表中。

    (3)税款计算。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的逻辑关系正确计算各项税额,确认本期应纳税额和留抵税额。

    [例9-3]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受托对企业7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取得该企业7月会计资料如下:

    (1)7月5日16号凭证: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铁路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6000元,装卸费3000元,款项均未支付,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083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630

         贷:应付账款126000

    (2)7月7日25号凭证:购进材料并入库,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34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200

    贷:银行存款16035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9500元,税额25850元;

    ②铁路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4200元,其他杂费800元;

    ③银行解款通知单,注明金额160350元;

    ④材料入库单。

    (3)7月9日42号凭证:购进材料一批,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制出库单据上注明价款15_元,税额25500元,货款未付,材料尚未入库。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途物资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175500

    (4)7月15日82号凭证: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到60%。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40400

         应收账款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13600

    (5)7月18日95号凭证:2012年6月15日收取的出租包装物押金11700元,到期包装物未收回,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0

    (6)7月22日108号凭证:5月12日售出的部分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购货单位退货,销货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退回产品已验收入库,成本价为4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产品入库单、银行退款的回执单;

    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网5551元,税额

    (7)7月30日201号凭证:月末盘库发生原材料盘亏,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0000

         贷:原材料20000

    后附:存货盘点表一张,业务内容:盘亏原材料成本20000元。

    (8)其他资料:

    ①2013年7月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无余额;

    ②2013年7月企业申报进项税额为69330元,销项税额11900元,当月尚有进项税额57430元未能抵扣完。

    要求:

    (1)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指出该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的问题,并计算本月企业少计(多计)增值税税额。

    (2)根据上述经济业务,进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相关账务调账处理。

    答案:(1)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200000x 17%+11700+(1+17%)xl7%+(-8500)=27200(元)

    ②进项税额=17000+6000x7%+4200x7%+(-20000x 17%)=14314(元)

    ③本月应纳税增值额=27200-14314=12886(元)

    ④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0

    ⑤本月少缴增值税=12886-0=12886(元)

    (2)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调整。

    ①7月5日16号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企业把装卸费3000元也按7%进行了扣税,多扣进项税额=3000x7%=21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7月7日25号凭证: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的要求,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25850元不允许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企业把杂费800元也按7%进行了扣税,多扣进项税额=800x 7%=56(元),共计多扣进项税额为25850+56=25906(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25906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906

    ③7月9日42号凭证: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材料尚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企业却申报扣税,因此,多抵扣进项税额255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0

    ④7月15日82号凭证:企业对尚未收款部分,挂往来账户,少计销项税额,应调增销项税额。

    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13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⑤7月18日95号凭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未计算增值税,少计增值税=11700+(1+17%)xl7%=1700(元)0

    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17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⑥7月22日108号凭证:账务处理正确。

    ⑦7月30日201号凭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该企业发生材料盘亏,其进项税额未转出,多计进项税额=20000x 17%=34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⑧根据上述六笔调账分录,月末调整本月应补缴增值税1288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88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886

    企业怎么降低增值税纳税风险(最全路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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